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美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61978********,土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乡**村**组,现住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大道。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号牌为贵DW****的哈弗牌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贵DW****小汽车)载着老乡杨某某到海口市龙华区**大道与**路交叉口的**饭店与他人吃饭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罗某某驾驶贵DW****小汽车载着杨某某和另外一位老乡从**饭店离开去往海口市美兰区**大道**村,途径南海大道、红城湖路、海府路、国兴大道。1时30分许,当车行驶至海口市美兰区**大道**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拦下检查,民警依法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65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海南医学院附属医院进行抽血检验,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浓度为16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被告人户籍信息和无犯罪记录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和机动车信息查询、证据保全清单、呼气照片、呼气结果单及抽血照片等;
2.证人证言: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罗某某辨认被查获地点、指认驾驶的车辆;
6.视听资料: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罗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方雄
检察官助理:郭婷婷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同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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