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7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38岁,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011981********,汉族,大专文化,系山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济南市市中区**街道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9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11日2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鲁******蓝色“***”牌微型轿车,在本市槐荫区刘长山路与腊山北路路口向北约200米处道路西侧倒车时,遇兰某某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沿腊山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86.9±12.2mg/100ml,系醉酒驾驶。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兰某某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
2019年8月15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扣押物品清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查获经过及到案证明等;2、被害人兰某某陈述;3、证人周某某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对罗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飞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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