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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洪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一部刑诉〔2020〕202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38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洪雅县,住洪雅县**********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洪雅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洪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川ZS****号小型轿车搭载其妻沈某某由洪雅县洪川镇商业街驶入洪州大道,00时11分许,车行驶至洪州大道与商业街交叉口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呼气中酒精含量为109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洪雅县中医院提取血样。经四川华大科技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mg/100ml。到案后,罗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2. 证人沈某某等人证言;3. 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洪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12月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住洪雅县**********单元****号,电话:199607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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