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通检一部刑诉〔2020〕34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21997********,汉族,初中毕业,务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通某某,住通某某**镇**村委**村**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2日被通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21日被通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通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18日21时45分,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豫A*****小型汽车沿通商业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与民生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通某某中医院提取血样。经检验,罗某某静脉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55.8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供述;2.书证;3.鉴定意见;4.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二磊
2020年10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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