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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检刑检刑诉〔2020〕1142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5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赣******小型越野客车从南昌县定岗村一饭店行至南昌县澄湖西路与小兰北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因现场无法正常进行吹气,随后执勤民警将罗某某带至南昌县中医院采取血样。经江西中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49.3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查处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彭晓冬

2020年10月13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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