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浦检诉刑诉〔2020〕6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22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南京市浦口区,住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罗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罗某某,听取了被告人罗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吉泉北路行驶至惠济北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44.4mg/100ml血。
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罗某某的户籍资料、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管品
2020年10月14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南京市浦口区**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4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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