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川院一部刑诉〔2020〕Z6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621196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住内蒙古自治区武川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被武川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2日16时30分许,罗某某酒后驾驶蒙A*****号“夏利”牌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可镇富强路致腾达汽修厂门前由东向西倒车时,与赵某某停在路边的蒙A*****号“现代”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罗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罗某某驾驶机动车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42.54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公共交通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月收
检察官助理:韩旭
2020年12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武川县**乡**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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