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一部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 基本情况 |
被告人罗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42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出生地福建省明某某,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明某某**镇**路**号,住福建省明某某**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明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
|
权利 告知 |
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
|
被告人 意见 |
被告人对指控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
|
侦查机关 |
明某某公安局 |
|
公诉机关指控情况 |
指控事 实 |
2020年6月13日20时40 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在明某某河滨南路三元路口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6月13日20时57分,明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明某某总医院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抽血备检,经福建广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6.9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2020年6月19日,被告人罗某某被明某某公安局传唤到案。 |
指控罪 名 |
危险驾驶罪 |
|
量刑情 节 |
认罪认罚 |
|
程序及量刑建议 |
建议法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并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
|
检察员:谢建雄 2020年8月5日 |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福建省明某某**镇**路**号,联系方式135********。
2.卷宗贰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