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20〕514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甲,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2231988********,傣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住云南省丽江市华坪县**镇**村委**组**号**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8月13日被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4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0日晚22时30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帝豪”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昆明市**路**路交叉口西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罗某某静脉血中的乙醇含量为83.27mg/100ml(乙醇/血)。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查获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刑事案件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段金艳
2020年4月2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居家中候审,联系电话:1309999****。
2.案卷材料和证据_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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