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龙检一部刑诉〔2020〕20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2531197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镇**村**组**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逾期未检验的号牌为川AG0***的黑色“双环”牌小型普通客车,沿龙泉驿区西河镇明珠路由群辉路口方向往龙泉驿区洛带镇方向行驶,当行驶至明珠路5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现场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其结果为139.2mg/100mL。后民警带其至医院抽血备检。经检验,被告人罗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17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陶冬梅
(院印)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88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挡获、抽血视频光盘1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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