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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南检刑诉〔2020〕3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2221990********,壮族,初中文化,公司职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柳城县**镇**村**委**屯**号,暂住柳州市柳南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1日1时2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桂B****3号“力帆”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柳州市柳南区城站路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当场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并让医务人员对罗某某进行血样提取,经柳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40mg/100mL,已超醉酒临界值,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安娜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751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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