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4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72********,壮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1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广西宾阳县**镇**镇中附近路段时被现场执勤民警查获。经广西**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浓度为126.78毫克/100毫升,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

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讯问被告人罗某某的笔录;

3.鉴定意见:广西众邦司法鉴定中心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闭树泽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45718****。

2.案卷(侦查卷)壹册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随文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