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青检一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50821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工作单位:广西**务员,户籍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号**座**号,现住: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单元**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3日0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桂A****1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沿汇东巷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金浦汇东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案发时罗某某静脉血液乙醇浓度为15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酒精呼气检测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4.现场照片及抽血照片等;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庞俊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南宁市青某某**路**栋**单元**房,联系电话:13707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