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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惠州市惠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东县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东县****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被惠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惠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8日2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车架号:0****)从惠东县平山街道蕉田湖滨路往县政府方向行驶,行驶至恒昇灯控路段时被交警机动中队查获。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3.6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驾驶资格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惠东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春光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惠东县看守所。

2.侦查卷二卷、检察卷一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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