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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佛山市禅城区****陶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3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3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0时44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LA****号牌小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陶瓷总部出发,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兴大道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191127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街**号,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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