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19〕14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821982********,汉族,大专文化,在佛山市禅城区****陶瓷有限公司工作。户籍地为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3月1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2019年11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6日20时44分,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YLA****号牌小汽车从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陶瓷总部出发,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陶兴大道路段,被民警当场查获,后将其带去医院抽血检验。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送检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211.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19年11月26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跃辉
2019年1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被取保候审于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镇村**村**街**号,电话1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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