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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公诉二刑诉〔2020〕Z12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3197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丰某某中医院医生,住广东省梅州市丰某某**镇**村。2020年4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丰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7月24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粤M58****号牌小型客车从丰某某**镇**村出发,沿***国道往**镇中医院方向行驶,行至火车站新旧货门前道路路段时,与巫某某驾驶的粤ML3****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巫某某受伤,双方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从罗某某的血液样本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6.2mg/100ml,案发时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1、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被害人巫某某的陈述;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5、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俊清 

检察官助理:徐丹红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宗二册六十四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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