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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2635号 

被告人罗某甲,男,1994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5225281994********,布族,高中文化程度,工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镇**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10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2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7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松山湖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7时20分,被告人罗某甲醉酒后驾驶一辆粤S9****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松山湖高新区新城路与科苑横路交叉路口时,与钟某某驾驶的粤G0****号小型轿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罗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钟某某不负事故责任。经鉴定,罗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6.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罗某乙等人的证言,被害人钟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甲无视国法,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杰民

(院印)

2019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甲现取保候审。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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