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诉〔2019〕68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524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柳河县**镇**委**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小区**室,务工。2019年10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9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鲁******号白色丰田牌小轿车沿青岛市黄岛区海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海王造纸厂时与一辆黑色奔驰小轿车发生行车纠纷,后罗某某继续驾车行驶到中海熙岸小区西门口处后被对方车主举报,后被出警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检测,罗某某呼气式酒精含量是135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4mg/100ml,其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破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证人李某某、刘某、 赵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到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到一万五千元,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力
2019年11月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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