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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4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济南市**公司临聘人员,住济南市槐荫区**家园**区**号楼**号,户籍地济南市**路**号**单元**号。2019年9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槐荫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相关规定,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朗逸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槐荫区经二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经二路357号门前时,撞到路边树木,造成车辆损坏的自伤交通事故。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6mg/100ml,达到醉酒数值。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罗某某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8年7月30日,被告人罗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票、情况说明;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4、证人王某某、宋某某、刘某某证言;5、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罗某某系自首,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文东

2020年7月22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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