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袁检刑诉〔2021〕19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20119******1651,汉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家住宜春市袁某某**街道**社区**组**号。2021年1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春市公安局宜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日14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宜春临时******号二轮电动车途径宜春市明月北路十运会红绿灯路段时,与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赣C*****号小车发生碰撞,导致涉案两车受损、被告人罗某某和电动车乘客雷某某受伤。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样乙醇含量为168.95mg/100ml,其驾驶的电动车系机动车。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罗某某的身份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单、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被害人周某某、陈某某的陈述;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乙醇含量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春市袁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胜美

检察官助理:冷彦麒

2020年1月28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碟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