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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0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211985********,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某某赵镇韩滩8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2月19日下午,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猎豹牌小型普通客车由赵镇十里大道方向沿康宁街往金堂中学方向行驶,14时20分许,该车行驶至金某某赵镇康宁街泰康博观小区正大门外路段处,与沈某某驾驶川A*****号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提取被告人罗某某血液进行检验,其血液样品中乙醇浓度为233.2mg/100ml。经金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罗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涛

2020年9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2、卷宗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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