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蒲检一部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11978********,汉族,专科文化,四川省蒲江县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蒲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蒲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川A*****的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蒲江县鹤山街道广场东路19号外路段处时被执勤民警挡获。经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罗某某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82.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罗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金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本案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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