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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江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3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罗某某持C1驾驶证,酒后驾驶白色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泸州市江阳区况场保林村9社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川******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发生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在现场处置交通事故时发现罗某某有酒后驾车的嫌疑,将其带至西南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康健中心抽血备检,经鉴定,罗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62.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世雄

2020年6月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5390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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