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四川省旺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9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G542国道由唐家河洗煤厂向嘉川镇何家坝方向行驶,行至嘉川镇火车站段时与行人张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民警将被告人罗某某带至旺某某德康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广元市物证鉴定所鉴定意见、血样提取表、酒精呼气式测试结果单;2、证人孙某某、王某某、覃某某的证言;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驾驶证、行驶证信息查询结果单;5、被告人罗某某的陈诉与辩解;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发生致一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双宝
附:
1.被告人现在旺某某**小区**号**栋**单元**楼**号,电话号码1589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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