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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龙检刑诉〔2021〕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4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1121943********,汉族,受教育状况不详,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组**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03日13时57分许,被告人罗某某无证驾驶一辆未上牌照的二轮摩托车,沿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村道由大面方向往西河方向行驶,当行驶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大面镇村道洪河村21组路段时,被民警挡获。后经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对罗某某血液酒精浓度检验,罗某某当天血液中酒精浓度为96.8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2017年因酒驾曾经被行政处罚。

综上,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且因醉酒驾驶曾经被行政处罚,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以及勘验、辨认、人身检查等笔录、程序性法律文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忠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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