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嘉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善检二部刑诉〔2020〕66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2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91992********彝族,初中文化,户籍地:云南省昭通市彝良县**街**乡**村**号。 因本案于2020年6月16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23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FH****小型轿车上道路行驶,途经嘉善县**街道**小区**号地方处时,与马某某停放在路边的苏E6****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204.2毫克/100毫升。后在医院抽取罗某某血液进行检验,经嘉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在送检的罗某某查获时抽取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毫克100毫升, 属于醉酒驾驶。

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已赔偿对方车辆损失人民币2150元并获得对方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和解协议、人口信息等书证;

2、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

3、证人冯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理化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

6、录像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发生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零十天,并处罚金,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磊、沈静

          2020年7月23日

附:

    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