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南检二部刑诉〔2021〕58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93********,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怀远县万福镇********。2019年10月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滨江大队处罚款2000元,暂扣驾驶证6个月。因本案,于2021年1月12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罗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5日晚8时某某,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皖C21****小型轿车,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五星路665号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1mg/100ml。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某某。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刑事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凤梅
(院印)
2021年1月14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羁押于嘉兴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文件物品详见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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