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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台椒检二部刑诉〔2020〕57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7197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简阳市********号,现住台州市椒江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26日被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椒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22时14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浙J2****轻型货车沿台州市**大道自西往东行驶至**大道路口等候交通信号灯时,被钟某某驾驶的号牌浙J6****小型普通客车追尾碰撞,钟某某报警后罗某某在现场投案。经检验,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230mg/100ml,属于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经认定,钟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罗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含量呼气测试记录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现场图、接警单、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查询信息、保险单、人口信息、行政处罚材料、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及公安民警出具的查获经过;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天网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建华

2020年6月16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75069****)

2.网络推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视频光盘1张。

3.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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