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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_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凌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凌检公诉刑诉〔2020〕231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82195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凌源市,现住凌源市**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6日被凌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凌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凌源市S322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凌源市辖区281公里+800米路段时,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邢某某驾驶的辽M****0号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罗某某受伤。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74mg/100ml。经凌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和调查认定:罗某某无驾驶证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醉酒后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道路上行驶入道路左侧的行为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邢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罗某某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凌源市**中心**院专用诊断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谅解书、常住人口详细、认罪认罚具结书、抓捕经过;2、证人证言:韩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邢某某陈述;4、被告人供述:罗某某供述;5、鉴定意见: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记录;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及制作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相关规定,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凌源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丹

                                     检察官助理:马志杰

                                     2020年9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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