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20〕146号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昆都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3日00时33分,被告人罗某某醉酒(经检测,血中乙醇浓度123.0mg/100ml)后,驾驶“雪佛兰”牌蒙Y0****号小型轿车,沿昆区钢铁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民族西路交叉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人员信息查询单及机动车信息查询单,证实被告人罗某某具有C1驾驶资格;
2、鉴定意见,被告人罗某某血中乙醇检验报告,证实其血中乙醇浓度为123.0mg/100ml,系醉酒;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证实案发经过及其在驾车前饮酒的事实经过;
4、被告人罗某某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案发时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5、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罗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查获;
6、视听资料:现场照片、光碟,证明了案发现场情况及对被告人提取血样的情况和对被告人的讯问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血中乙醇含量为123.0mg/100ml等量刑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立柱
2020年0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已被取保候审,现住包头市滨河新区**城沿街商铺**栋**楼东**号,联系电话1584861****。
2、案卷和证据材料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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