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祥检刑检刑诉〔2021〕5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31987********,汉族,中专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住祥云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被祥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祥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案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05日,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沪瑞线由祥云县**镇往**镇方向行驶,21时许,行驶至**路K0+100米处(**KTV门口),与**街**店老板刘某某发生纠纷,刘某某妻子报警后民警前往现场处置发现罗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后将其带至下庄中心卫生院抽血送检。经云南弘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罗某某血样定性检出乙醇,其含量为317.33mg/100ml。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户口证明、强制措施文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且有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摩托车的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从重处罚。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罗某某判处五个月拘役,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忽伊妮
2021年2月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