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澜检一部刑诉〔2020〕34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69********,拉祜族,大学专科文化,澜沧**自治县**中心职工,住云南省普洱市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房路**房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2日被澜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澜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7月09日22时2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持证驾驶云******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澜沧县昆孟线K904+100M处时,被澜沧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依法查获。当日23时32分,民警将罗某某带至澜沧县糯扎渡镇卫生院抽取静脉血样并于次日送检,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10.68mg/100mL(≧80mg/100ml,己达醉酒阈值),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卫武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澜沧县***小区**栋1单元201室自家中,联系电话:15925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起诉书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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