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昌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检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211974********,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住乐昌市**镇**居委会**组出租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5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醉酒驾驶机动车,于2021年2月2日被乐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乐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26日至2021年1月29日期间,被告人罗某某先后二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26日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晋B7****号三轮摩托车行驶至乐昌市乐梅公路碧桂园小区门前路段时,被乐昌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00mg/100ml。同年10月15日,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乐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2.2021年1月29日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粤FL****号小客车行驶至乐昌市碧桂园西片小区门岗路段时,碰撞小区护拦,造成护拦、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罗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 19mg/100ml。同年2月2日,罗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主动前往乐昌市公安局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达200mg/100mL以上、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的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昌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建庆
检察官助理 刘艳玲
2021年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乐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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