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7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市岳池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临高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1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22时35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琼AL****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临高县**镇**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交管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4.5mg/100ml;经鉴定:罗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10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
2.证人胡某某、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高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姜华
书记员: 王汝彬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海南省临高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