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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高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检三部刑诉〔2020〕64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6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21962********,汉族,高中文化,高安市人,务工人员,家住高安市******自然村7号。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高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蓝色无号牌“大阳”牌二轮摩托车,途经高安市**镇**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对罗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测试,结果为92mg/100ml。后罗某某被带至高安市**中心卫生院提取血样送检,经江西求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所送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1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有关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高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建纲

2020年1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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