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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二部刑诉〔2020〕95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03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西安市莲湖区****号院**,现住西安市未央区****号楼**单元**。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9日01时4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陕AD283**号吉利牌小轿车沿星火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星火路立交隧道入口处时,撞上隧道入口处西侧的护栏,致使车辆失控后,又撞上在其左侧车道同方向行驶的肖某某驾驶的陕A66G**号小型轿车,车辆受损。经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后罗某某赔偿肖某某5万。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22.1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抓获经过;2、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词与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户籍证明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不适用缓刑。禁止被告人罗某某从事网约车司机职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卫胜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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