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二部刑诉〔2019〕26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12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住址:盘锦市大洼区**宿舍(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法库县**乡**村),无犯罪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03月20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取保候审,本院同年10月9日对其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驾驶辽A****7号小型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大锦线滨海路大洼区清水镇清河桥交通岗路口处时,与由东向西张某某驾驶的辽A****9号重型厢式货车车相撞后,辽A****7号小型轿车又侧翻到路口西北侧沟内,造成辽A****7号小型轿车内乘员毛某某、栾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盘锦市公安局大洼分局交通管理大队调查认定:罗某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某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25.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罗某某供述;被害人栾某某、毛某某陈述;证人张某某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视频资料;情况说明;病情介绍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丽娜
检 察 员: 庞 毅
2019年10月9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其住所被取保候审;
2、全部证据及案卷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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