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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41982********,彝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镇**村委**组**号,现暂住玉溪市江川区**镇信用社对面。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被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取保候审,现暂住昆明市官渡区**街道**村**组**室。

本案由云南省玉溪市公安局江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凌晨,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由江川区**镇**村委会**村沿**线向**村方向行驶,2020年6月1日2时许,当其行驶至江川区**线**处时,所驾车辆与道路中间的限高杆立柱相撞,造成云******号小型客车损坏、限高杆立柱及附属设施损坏的交通道路事故。经提取罗某某静脉血液检验,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36.12mg/100ml血。罗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红兰

检察官助理:杨峻

2020年9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2139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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