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检公诉刑诉〔2019〕19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33197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区,家住陕西省西安市****路**号,2019年5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咸阳市公安局渭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4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车牌号为陕AB****号东风标致牌小轿车沿人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门口十字时,被现场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2019年5月21日,经陕西咸阳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罗某某血样进行法医司法鉴定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等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平信
助理检察员:杨辽
2019年6月11日
附: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四份,案卷二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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