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丰检二部刑诉〔2020〕109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84********,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村**组,现住泉州市丰某某**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0日被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泉州市公安局丰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无牌号摩托车后载被害人文某某、李某某,沿本区田安南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灯荣路崇德实验小学路段,右转弯逆向进入灯荣路时与路左路沿发生碰撞,造成被告人罗某某、被害人文某某、李某某三人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所受损伤属于轻伤一级。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公安人员接到群众报警后赶往案发现场,得知被告人罗某某已被120急救中心送至泉州市东南医院救治,即赶往上述医院聘请该院护士对被告人罗某某进行抽血取样,并送往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经依法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乙醇浓度为:125.46mg/100ml。经泉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丰泽大队认定,被告人罗某某应承担本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许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证人许某某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辨认等。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地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1个月又15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泉州市丰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炳森
检察官助理:张 偲
2020年7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