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保莲检一部刑诉〔2020〕8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6198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同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队**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2日已告知被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09日21时0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冀******小型普通客车,沿河北省保定市**路行驶到**路与**交叉口西侧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79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79.1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金
2020年11月16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县**镇**村**队**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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