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武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74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31958********,汉族,初中,企业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武宁县,住武宁县**镇**路**号**栋**单元**室。因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不按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于2020年5月27日被武宁县公安局行政罚款叁仟壹佰元。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武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5日被武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赣******江铃牌微型轿车从武宁县殡仪馆沿305省道到九岭大道再到协和大道,途径万福广场红绿灯路口往建昌路方向行驶时被武宁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鉴定,在送检的罗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其含量为229.9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说明、户籍信息、武宁县公安局出具证明一份、案件办理说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强制措施凭证、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酒精呼气式检测结果、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魏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江西九江司法鉴定中心九司鉴中心[2020]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5.检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宁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幸莉莉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罗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