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一部刑诉〔2020〕Z10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011989********,汉族,初中肄业,务工人员,户籍住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村**,现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万秀区**宝石加工基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15日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移送肇庆市人民检察审查起诉,肇庆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0日交办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6月01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贵JW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S8广佛肇高速公路江口省界检查站(封某某行政区域)被交警查获,现场对其使用酒精测试仪呼气检测结果为166mg/100ml。经肇庆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事发当日罗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2.鉴定意见;3.书证若干份。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在高速公路行驶,应从重处罚;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鉴雄
检察官助理:植美玲
2020年8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广西梧州市万秀区**。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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