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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207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2241985********,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怀集县**镇**村**村**号,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肇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8日傍晚,魏某某驾驶豫Q8****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粤H0***挂号重型平板半挂车(运输煤垛)沿肇庆市高新区**大街自西往东行至**楼盘前路段,将车辆头东尾西停放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道上,左侧车身占用部分机动车道,然后由黄某某驾驶叉车在行车道上对煤垛进行卸载作业,19时46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酒后驾驶粤H81****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肇庆市高新区**大街自西往东直行,行至**楼盘前路段时与正在中间行车道作业的叉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被告人罗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0mg/100ml,属于醉驾。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罗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黄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魏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涉案摩托车等物证;2.受案登记、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范秀梅

检察官助理:徐颖瑶

   2020年8月12日

                                                                    

附:

1.全案材料贰册,光盘叁张,人员DNA样本采集信息登记表壹份随案移送。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认罪认罚告知书及具结书各壹份。

3.散件叁份。

4.被告人罗某某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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