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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检一部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4231976********,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和龙市**街**组,住和龙市**家园**号楼。曾因犯放火罪,于2002年8月13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于2005年3月21日刑满释放;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0年9月15日被和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10年9月28日被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1年;因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于2014年5月15日为被和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12月4日被和龙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寻衅滋事行为,于2020年5月14日被和龙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和龙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罗某某于2020年3月25日16时许,醉酒后无证驾驶吉HL****号灰色五菱牌小型面包车,从和龙市顺和加油站行驶至和龙市松下坪爱晚亭敬老院附近李某某家。后因琐事在李某某家中滋事与李某某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某遂报警至和龙市光明派出所。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10.1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和龙市公安局出具的身份证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体内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尿样检测笔录及现场检测报告书、照片说明、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吉林天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和龙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和龙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劳动教养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

(四)证人薛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五)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龙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艳燕

检察官助理:赵贤龙

(院印)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和龙市**家园**号楼。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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