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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包检公诉刑诉〔2019〕91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7291994********,布依族,小学文化,务工,贵州省长顺县人,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长顺县**街道**村**组,暂住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社区**居民委员会**有限公司**幢**室。2019年8月2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罗某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酒后驾驶皖A0****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包河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路交口处,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安徽龙图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罗某某被抽检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5 mg/100ml,属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现场查扣及抽血视频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成

2019年10月15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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