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顺检刑诉〔2020〕960号
被告人罗某某,曾用名罗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231987********,汉族,初中文化,在**厂工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2日被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0年5月1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2020年1月18日21时39分许,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佛山市**区**镇**号对开,并将车停放在该处。后罗某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并报警。民警赶到后,罗某某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
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156.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鉴定意见;2.书证;3.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4.视听资料。
被告人罗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5月18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张龙峰
检察官助理:管璐璐
2020年5月19日
附:
1. 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现住佛山市**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7*******;
2. 全部案卷及证据材料2册、光盘1张;
3.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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