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一部刑诉〔2020〕182号
被告人罗亮世,男性,1991年1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032619911104731X,汉族,专科毕业,无业,现住洛阳市汝阳县内埠镇罗洼村三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伊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伊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亮世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2020年8月11日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1时38分,被告人罗亮世饮酒后驾驶豫*****号小型汽车沿八一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人民大街与八一路交叉口时,被在此执勤的伊川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于当日1时51分在伊川县仁大医院抽取血液10ml。经鉴定:所送罗世亮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5mg/100mL。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证明、身份证明、到案经过、机动车及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认罪认罚悔过书等;2.血液提取登记表;3.被告人罗亮世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罗兴官证言5.司法鉴定意见书;6.现场查获照片及抽血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罗亮世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亮世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亮世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罗亮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亮世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7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春晓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罗亮世现取保于洛阳市汝阳县内埠镇罗洼村三组
2.案卷材料2册51页,起诉书8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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