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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姚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姚检公诉刑诉〔2020〕35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3251986********,彝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姚某某人,住姚某某**镇**街村委**组**号。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姚某某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姚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普通客车(载罗某甲等人),从**县**镇**村委会**客栈驶往姚某某**镇。18时许,被告人罗某某驾车行至姚某某**路交叉路口时,与苏某某驾驶的云******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罗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4.7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谅解书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照片;3.证人苏某某、罗某甲的证言;4.鉴定意见;5.被告人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将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姚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霞

2020年3月13日

附:

1.被告人罗某某现住姚某某**镇**街村委**组**号,联系电话:1980698****;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量刑建议3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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