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罗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英检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罗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81957********,汉族,中专文化,无,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英德市**路**宿舍**幢**房,住广东省英德市**大道**花园经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3月26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18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英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案,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21时00分,被告人罗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轻便摩托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范畴)沿英德市幸福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幸福路保利中央公馆路段时,与行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委托广东正义司法鉴定所对罗某某血液进行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1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对其从宽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罗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执行方式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对被告人罗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范科威

                               2021年1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罗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